98.12.16 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2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第7條保險對象於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據向保險人申請:
一、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四、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五、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